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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央地五五分成对招商引资有哪些影响?

    信息发布者:liangzhengyi
    2016-11-25 15:20:18   转载

    的问题,尤其是对希望从比自身发展更好的地区引进企业的地方政府、园区来讲,这会极大地削弱企业迁入的动力。

      在一片“热议”声中,62号文出台仅仅半年之际,2015年5月,国务院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对62号文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文件颁布之前的既出政策可继续执行,不再全面废止,从而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大面积地方政府违约问题。

      举例来讲,如果说地方政府在2014年1月在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承诺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是十年,根据25号文件精神,鉴于此优惠政策是在62号文件出台之前,因此可执行至政策期结束,即2024年1月,期间地方政府需要按照向企业承诺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作为扶持奖励资金。

      那么,问题来了。在《过渡方案》之前,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是固定的,因此地方政府只需按照约定兑现政策即可,而《过渡方案》在二至三年之后得以实施,那么这一分成比例如前所述势必要变。尽管税收的地方分成还存在省市两级再次分配的问题,但变化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省以下收入如何划分地方政府会自己确定,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以前的营业税、增值税省以下的分成都是各省制定。”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记者。

      以2020年为参考时间节点,当然会面临政府返还税收的基数问题。如果该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为传统增值税,理论上,其返还基数将变大,相反如果是缴纳营改增部分增值税,则返还基数将减小。在这一理论结果下,地方政府届时如何兑现政策,成为时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传统增值税的返还,由于地方政府本身分得比例的提高,即便按照提高后的比例作为返还基数,其操作难度也并不大。而营改增部分增值税的返还,由于地方政府本身分得比例的减少,势必不能按企业原有预期给予返还,地方政府将再次面临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出现“违约”,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在过渡期内,尽快与投资企业达成新的因应政策。《过渡方案》对地方招商引资的影响还在于,对于传统增值税企业政策吸引力将增大,而对营改增企业的政策吸引力则减小。究其原因,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压力等原因,在62号文、25号文出台之后,一直暗度陈仓,变相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暂不讨论这些举动的合法性,仅就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种事实做法给予关注。在地方政府继续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的前提下,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意愿,而税收返还的基数变化又直接影响优惠力度。因此地方政府同样需要对《过渡方案》实施后,自身吸引企业投资的能力进行评估,是否需要进行产业调整、如何减少方案可能带来的投资减少,都是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然而,对于地方招商引资而言,除了上述政策性问题应对,提升自身软实力、在差异化发展中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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